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蘇州新草橋中學。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以社會服務為主、以公民個人自愿、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從事基礎教育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蘇州市民政局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蘇州市教育局、蘇州高新區教育局。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金山東路70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蘇州鼎華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80萬元。出資者:蘇州鼎華教育投資有限公司。金額:8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全日制完全中學(基礎段教育 、 高中段教育 )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五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二)學校業務活動計劃;
(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一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陳頌菊 ,擔任本單位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支持開展黨建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在單位內建立黨組織并開展黨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健康發展,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單位換屆選舉時,應主動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三十條 本單位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黨的紀律檢查機構領導。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支持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組織內違紀黨員;支持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本單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順序:
(一)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二)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償還本單位債務;
(四)處理剩余財產;
(五)開展清算審計;
(六)撰寫清算報告。
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用于發展與本單位宗旨相關的事業。剩余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工作費用;
(二)辦理稅務注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7 月 23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